问题 | 离婚时,精神病一方是否享有子女抚养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子女抚养 |
解答 |
律师解析:
离婚诉讼中涉及到精神疾病一方对子女抚养权的事宜理应视实际情况而定。
(1)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当涉及与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士离婚时,一般会将抚养权赋予精神疾病患者的配偶,前提条件是对方具备抚养子女的能力。 对于那些无法自主完成民事行为的精神病患,倘若他们申请减少或者免除抚养费用的支付义务,法院应该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支持。 (2)如果对精神病人具有法定代理权限的(即担任监护人的)人员有能力并且同样愿意尽心尽力地负担起这个精神病人与其尚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开销,而且经过用力的协商后得到了伴侣的认同的话,那么也可以把未成人子女交给这位精神病人的受托人代替其开展日常的养护教养工作。 (3)此外,当配偶一方确实存在不适合照顾未成年子女的特殊原因时,同样也可以将未成年子女交由这位精神病人的代理人来代为养育,但是在此之前必须征询这位代理人的个人意见。 最后,如果父母间对年满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随父亲还是母亲生活出现争议的话,就需要参考孩子自己的看法。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 离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的,对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处理。 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父亲请求直接抚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二)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确不宜随母亲生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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