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离婚案件法院调解几次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婚姻诉讼案中,关于法庭进行调解的次数,法规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这通常取决于案件的特殊性质及涉案当事人的个人意愿。 一般而言,若通过调解可达成对两侧都能接受的结论,法院将竭尽全力,进行多轮调解,以期推动双方达成共识。 然而,倘若双方之间的矛盾极为激烈,调解难以实现,法院亦可能在经历了一至两次的调解尝试之后,便停止进一步的努力。 总的来说,调解的宗旨在于以和平且妥当的方式解决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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