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方不同意离婚,如何快速办理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当面对对方坚决不愿意离婚的情况时,我们应当如何高效地处理这一问题呢?当一方决意要结束婚姻,而另一方却并不赞同的情况下,通常最有效的解决途径便是通过诉讼程序来解除这段婚姻关系了。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一方向法庭提出离婚诉讼的请求,并且在经过了调解程序之后仍然无法达成共识的话,那么法庭将会针对案件进行细致的审理,并依据考察结果判断双方之间的感情是否真的已发生破裂。 若经审理证实,双方的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修复的可能,那么法庭一般是不会允许离婚起诉的。 其次,我们需要了解的是,如需发起离婚诉讼,具体又该遵循怎样的流程呢?通常来说,发起离婚诉讼需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 1.作为原告方,您需要向司法部门正式提交包括起诉状在内的一系列必要文件和相关证据; 2.司法机关接收到您提交的这些文件以及材料后,将会对其进行仔细审查,如果形式上符合要求的话便可准备立案手续; 3.在确认立案之后,司法机关会将您的起诉书副本发送给被告方; 4.待被告收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在规定期限内给予书面回应以阐明自己的看法和态度; 5.接下来就是进入正式的庭审阶段; 6.最后由法庭根据审理过程中收集到的所有证据和信息,最终做出裁决。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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