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一方失踪,另一方如何办理离婚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若被告自离开住所起已经超过两年,并且因此在被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后,原告提出了离婚诉讼,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直接作出认定婚姻解除的判决。
2.倘若被告自离家出走之日起已经满两年以上,而另一方面并未提出宣告对方失踪这一请求,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此时理论上说,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接受该案,同时对于下落不明的人采取邮寄公告的方式进行传票送达。 若公告发布之期届满之后,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按照缺席做出裁决,来处理这场离婚纠纷。 3.假设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的当事人仍未满两年,且另一方在这样的情况下直接向法庭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也将依法给予审理,但是否作出缺席判决将会非常慎重地考虑各方因素,因为在这样的情形下,缺席审判可能带来诸多不便和风险。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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