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结婚证后多久才能办理离婚手续 |
分类 | 婚姻家庭-离婚 |
解答 |
律师解析:
1、自交割登记之日起第三十个自然日为最终时限。
2、在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离婚提交申请之日起,具有第三十个自然日时效内,无论是哪一方当事人有所异议或反对的离婚意愿,均可直接向婚姻登记主管部门递交撤销离婚登记申请。 3、经过规定期限结束之后的第三十个自然日内,双方需亲自前往婚姻登记主管部门办理离婚证书领取手续,如未经申请领取,则视为已自动撤销了前述的离婚登记申请。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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