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1.在离婚诉讼过程中,相关诉讼费用通常应由原告在接收到人民法院关于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之日起的第七日起按照规定进行缴纳,即案件受理所需费用先由原告预先支付。
若案件审判结束之后,诉讼费用则由败诉方全额承担,但胜利者在自愿情形下可主动承担部分费用。
2.对于确实存在缴纳困难的原告而言,他们可以在预先缴纳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缓缴、减缴或免缴等申请。
如果原告未能在上述期限前预交足够的诉讼费用,那么在经过人民法院的再度通知后仍然未能及时预交,或者其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也未经得到人民法院批准时,该种情形将被视为自动撤销起诉。
3.对于已经依照上述程序进行了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如若这其中并无新的情况和原因出现,并且在六个月之内再次以相同名义提起诉讼的话,人民法院将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