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购买房屋存在欺诈行为怎么处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若在购房过程中遇到欺诈行为,您有权采取以下几种应对策略:首先,协商更改或者解除合同。其中,协商更改合同意味着对现有合同的条款内容进行修订或补充。其次,协商解除则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尚未结束之前由双方通过谈判达成共识,从而提前终止合同。然而,需要留意的是,协商更改及协商解除并非万无一失的解决方案,因为欺诈方很可能会拒绝此类提议。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受骗者应该寻求其他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其次,对于被欺诈方发现已签署的合同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并且对方具有欺诈嫌疑,双方签订的合同可能构成欺诈性质的无效合同时,可以选择不予履行。具体来说,就是暂缓执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例如暂停支付款项,以避免造成财产无法追回的局面。第三,当被欺诈方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但尚未完全完成时,发现合同可能存在欺诈性质,对方具有欺诈嫌疑时,可以选择中止履行。最后,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合同前或正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可能构成欺诈性质,对方具有欺诈嫌疑,并且双方在合同中未就仲裁事宜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可以向合同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请求确认该欺诈性质的合同无效。此外,如果被欺诈方在履行合同前或正在履行过程中发现合同属于欺诈性质,对方具有欺诈嫌疑,并且双方未就仲裁事宜订立书面协议,那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该欺诈性质的合同无效。在此过程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旦发现对方具有欺诈嫌疑,应立即启动诉讼程序;在提起诉讼前,务必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包括搜集相关证据、撰写详细的起诉书等;同时,如发现欺诈方可能会处置或转移已经履行的财产,应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最后,如果发现欺诈方故意隐瞒财产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或者欺诈方已经逃离现场,那么受骗者应尽快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报案,并积极提供各类线索,收集与合同欺诈相关的证据,协助司法机关迅速侦破合同欺诈案件,以便尽可能地挽回因合同欺诈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如果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则按合同规定办,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按误差的3%为界,分别作不同处理:(1)如果误差在3%以内,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退房的,法院不予支持;如果误差超过3%,购房者提出解除合同,法院应予支持;(2)如果误差超过3%,购房者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购房者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承担;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开发商返还购房者,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开发商双倍返还购房者。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这些情形包括:1、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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