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贵阳房产纠纷退定金流程是怎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规定,在购得房产的过程中所支付的定金,原则上属于立即可退款的范畴,然而,若购房者希望取回已经支付的定金,仍然需要符合特定的法定条件。
具体来说,首先,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导致未能履行预售合同中的约定事项,那么购房者将失去申请取回定金的权利。 其次,当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商方面,如果他们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利益,与其他方签订了预售合同;或者在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就与购房者签订了预售合同;再或者在向购房者支付定金之前,没有如实告知商品房已经被查封、抵押等相关事实,在这些情况下,开发商有义务按照双倍金额返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最后,如果问题并非由开发商和购房者双方的过失引起,比如双方在预售合同的主要条款上存在分歧,或者遇到了诸如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使得预售合同无法顺利缔结,此时,开发商应该全额返还购房者所支付的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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