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预售合同换正式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房地产二级市场交易过程中,出于种种因素考量,卖家可能会在同一时间内就同一处房产的所有权问题,与两位或多位买家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如此行为被学界称为“一房两买”或“一房数卖”。那么,面对此类情况时应如何应对,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详细解读和阐述。
首先,应当明确的是在所谓的“一房两买”交易行为中,卖家会先与其中一位买家达成协议,并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包括完成房产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等。在此种情况下,两位买家所签署的房屋销售合同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然而,由于后一份合同已经开始执行,且买家已经实际获得了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后一位买家的权益已经得到充分保障,其已经成为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而对于前一位买家而言,他们仅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项,并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却无法再主张继续履行购房合同。 其次,在另一种情况下,卖家在与前一位买家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后,又与后一位买家就同一处房产签订了新的销售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由于房屋所有权已经发生变更,卖家不再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后一份合同实际上是无效的。 最后,针对“一房两买”交易中,两次买卖均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的情况,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房屋的所有权仍然归属于卖家,而两位买家都尚未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在这种情况下,两位买家所签订的销售合同并不因为签订顺序的不同而产生效力上的差异。在实践操作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合理的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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