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倘若开发方未按协议约定日期完成物业交付工作,且排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皆因其他缘由所致,则相关责任人须对业主承担合同违约之责并进行相应赔偿。更进一步地解释,若是延期时间不足60天,则开发方每日需参照已支付房屋款项的万分之三比例向业主支付违约金;
然而,若逾期时长超过60日,业主便可行使单方面解除房屋购买合同之权力,在此情况下,开发方必须于接收到甲方提出的解约通牒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内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并且需要按照已支付房款总额的百分之五比例另行支付违约金作为额外赔偿;
另外,若业主选择敦促继续履行原合同,则开发方应以已支付房款金额的万分之五每日为赔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