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央企房产一房二卖如何维权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的具体条款,若不幸遭遇房屋一房二卖的情况,当事人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寻求合法权益的维护。在诉讼请求中,不仅可主张要求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补偿,同时还能要求赔偿因房屋交易失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此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当事人甚至有权利请求出卖方承担不超过已支付购房款项一倍的赔偿责任。当买受人发现出卖人和第三方存在恶意串通行为,私自签订了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已经将房屋实际交付给对方使用时,如果因此导致买受人无法顺利取得该房屋所有权,那么他/她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出卖人与第三方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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