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怎么解决房地产中介债务纠纷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两份合同均未完全履行的情况下,我们应秉持着优先考虑先签署合同这一基本原则。在这种情况下,首先与卖方订立了买卖合同的买方将享有获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权利,而紧随其后缔结同样交易的另一方则无法享受到这项权利,但是他/她仍可向卖方提出承担违约责任的主张。其次,若其中有一方买受人已经成功地获取到了标的物所有权,那么我们需要遵循物权优先于债权的基本法理。再者,如果买受人并未能实际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那么,根据先占有优先于先登记的原则,我们应该优先保护先占有标的物的一方。最后,对于已经有一方履行了合同义务的情况,我们应坚持先履行的原则。当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其义务或履行义务时存在瑕疵,他/她必须承担起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