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南京购房下了定金如何退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购买住宅时缴纳的定金如需撤销,可与售房方进行详尽沟通协商解决。以下为五种情况下的定金退还细则:首先,若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与客户所签订的认购意向书规定的期限内将已被客户所预订的房屋再转售给其他第三方从而导致签约过程未能顺利完成,此时,该公司应对客户双倍偿还购房定金;其次,倘若开发商未能依法获取商品房销售所需的相关合法证书或由于其内部管理问题导致双方无法签署正式合同,甚至因此引发合同效力问题,那么开发商有责任全额退还客户的定金并赔偿客户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再次,若双方仅因为正式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中的具体条款无法达成共识,且此问题与认购意向书的内容无直接关联,最终导致签约失败,在此情况下,双方均不构成违约行为,开发商应全额退还客户的定金;此外,若认购意向书中对于房价、建筑面积以及户型等关键性条款未作明确约定或表述模糊,导致双方就此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进而影响到正式合同的签署,在此情况下,开发商也应全额退还客户的定金;最后,若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成功缔结并非由双方当事人的过失所导致,而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例如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此时,售房方应全额退还客户的定金。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