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商品房合同纠纷哪个部门管理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涉及购买商品房引起的纠纷进入到民事诉讼阶段时,通常会交由当地的人民法院予以审理和判决。然而,在遇到涉及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争议时,此类纠纷则由国家特定的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深入理解各类争议案件的类型以及相应的管辖权限,无疑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根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低级别的人民法院有权审理最初级别的民事案件,除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另有明确规定。因此,对于公民个人之间发生的普通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对于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其管辖权应归属于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若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并不一致,则由被告的实际居住地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一般而言,如果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应由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然而,对于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的争议,不应适用一般的管辖规定,而是应当遵循人民法院的专属管辖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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