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售楼员卖房欺诈行为有哪些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严格界定,我们将以下几种情况视为商品房存在欺诈行为的典型案例:首先,在开发商出售现房的过程中,通过掺杂次品商品以替代优质产品,属于营销中的道德败坏行为;其次,在商品销售方面,刻意掩藏实际销售面积而掩盖真实利润来源的行为,则被视为骗取客户财富的恶劣手段之一;再者,利用普通合格房屋来假冒优质工程,从而使消费者支付更高价格购买此类商品的行为,同样可以被定义为欺诈行为;另外,若开发商销售的商品属于明知无法进入公开销售市场的范畴,那么这种行为也可被称为欺诈手法之一;还有,通过虚标底部价格并以欺诈性的方式促销商品的举措,亦应归类于欺诈行为范畴之内;最后,如果开发商有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或是通过冒用其他开发商的名字销售商品,这类行为无疑是欺诈行径。此外,如果采用夸大其词、虚假承诺等欺诈性的手段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或者借助广播、杂志等大众传媒发布无法信实的房地产虚假广告,其行为性质也应被视为商业欺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备商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时未作说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五)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六)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 (七)服务的内容和费用违反约定的; (八)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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