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延期交房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如若您发现自己无法办理房产手续,原因可能是该楼盘已被开发商用作抵押物,交由了银行进行监管处理。在此情况下,您首先应该前往当地房地产管理局请求介入调查,查询原购房合同中是否有相关条款表明即可。如果查询后并未找到相应的声明或规定,那么建议您主动约见开发商以进行进一步的商讨。如果最终与开发商的协商无果而终,那么您有权向法院提出诉讼,以确保自身权益的维护,同时也为开发商设定违约责任。针对集体购买者的话,可以尝试联络其他购房业主,共同发起维权行动。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8号)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前按项目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施测绘,测绘成果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用于房屋权属登记。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60日内,将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买受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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