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买房诚意金是购房定金吗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商品房购买中的诚意金并非购房定金。 所谓定金,乃是为确保债务得以实行妥当而提早预支给相对方的一定量金钱或其它替代品。定金体现出从属性、要物性、象征性的特征以及具有惩罚性质,它源自于订立下定金操作规程的定金合同,定金的成立亦意味着定金合同的生效。定金合同的成立务必具备双方的合意,即需经由“要约—承诺”的程序达成,同时也要求当事人应当明晰地表达其意愿,即将支付的款项称为“定金”或是明确表现出“定金罚则”的相关细节条款。
当事人通过交纳诚意金、签署意向书等方式,只能表示出他们对于房屋买卖事宜的意图,但并没有约定在未来一确定期限内签署正式的买卖合同。若有一方借口对方逾期未签署买卖合同,以此来声称对方应承担违约责任,那么这种要求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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