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苏州延期交房时间规定多久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法律层面上,并无针对最长可以延长时间之确定性标准的明确规定。具体情况如下:首先,若非由于无法预见、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所导致的工程进度延误之外,如若房屋的实际交付日期超出了原先双方商定的预定日期,那么自这一时刻起就应立即启动违约赔偿金的核算程序。其次,当工程延期达到或超过三个月的期限时,作为购房者,您将依法享有请求解除及终止该项合同的合法权益;如果双方当事人并未对此种解除权做出任何特别约定的话,那么在另一方当事人提出催告之后,解除权的合理行使期限应当被设定为三个月之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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