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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什么样的房子算危房
分类 房产纠纷-房产纠纷
解答
律师解析:
关于危房的鉴定要求,根据规定将之分为整体危房与局部危房两类,前者指因承重部位隐患严重而导致的房屋随时有倒塌风险的情况;后者则代表了存在部分垮塌可能性较大的房屋状况。
同时,我们关注到“危险构件”这一术语,即在受力过程中已经达到其承载能力所允许的极限,而且无法再承受负荷的内部构造。
具体来说:
1.所谓“危房”(以下简称为"危房"),界定为支撑其结构部件已经成为具有严重风险性的构件,即使是较小的外力作用也可能导致整体的结构失去稳定性和承载力,从而面临倒塌的风险,对此,我们很难保证居住者的安全。
危房同样可以进一步细分成整体危房与局部危房两大类别:
a)整体危房意味着可能随时发生整栋建筑物的局部或全部崩塌;
b)局部危房则表示在任何时刻都可能出现某个部位或区域的垮塌现象。
2.对于危房的鉴定工作,将作为一个独立的鉴定单元进行,同时采用建筑面积作为衡量标准,单位为每平方米。
具体而言,a)整栋危房将采取整栋房屋的总面积来计算;
b)局部危房则分别统计可能存在垮塌风险的部分房屋所占有的建筑面积。
3.危房的鉴定结果必须建立在地基基础、结构构件的危险评估的基础上,同时综合历史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进行全面总结、深度分析以及综合性判断,从中获取准确且详细的结论。
4.在判断是否存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危险时,需要考虑这些部件的危险性是孤立存在还是相互关联。
如果构件的危险仅限于单独个体,那么就不会对整个结构产生影响;但是,如果构件之间存在密切关系,那么就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危险范围。
5.在考虑历史状况和未来发展趋势方面,我们要注意到以下几个关键因素对地基基础和结构构件构成的危害。
例如:
a)建筑老化的程度;
b)周边环境的潜在影响;
c)设计安全系数的取舍;
d)可能损毁结构的人为因素;
e)危险走势的预测等等。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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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13 5:4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