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济适用房买卖存在哪些风险 |
分类 | 房产纠纷-房屋买卖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经济适用房的购置而言,主要面临着以下三类风险:
首先是借用他人身份购买经济适用房,即实际上并没有购房资格的人士,利用具有买房资质的其他人员的名字进行购房。 此类购房方式被视为对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公平买房子和获得优质住房的权益的侵占,它也是违法占用社会公共资源的表现,使得国家在土地和房地产方面的税收严重损失,同时也破坏了公众利益。 这样的行为可能导致我们面临的购房合同被视作无效。 其次是在未满足五年要求的情况下就进行交易。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的明确规定,经济适用房的购房者仅享有部分产权。 如果你在买到经济适用房后还不足五年时间,是不能进行直接上市交易的。 如果购房者因为某些特殊原因想要卖掉手里的经济适用房,他们需要得到政府的批准来进行回购。 这意味着,在刚做完房子契税完税凭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不到五年的情况下,如果将这个房屋出售给别人,那么这项买卖协议很有可能会被认为是违背了已购经济适用房不得不等待五年后才能直接上市交易的政策规范,从而被判定为无效。 最后,还有买房者虽然能拿到房子契税完税凭证和房子所有权证,但在满足五年要求后,仍有可能由于种种原因无法完成过户登记。 如果购房者能够在顺利获取到房子契税完税凭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之后,经过五年时间,就可以按照政府的相关标准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或其他的相应款项,进而得到全部的产权。 在这种情况下,准备转手经济适用房的消费者,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就有权优先购买,这是一项强有力的法律条款。 若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决定放弃回购,并且提供了书面的允许上市销售的意见,这时消费者才可以按照市场价值来销售自己的房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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