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权转让有哪些禁止性规定 |
分类 | 公司经营-股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以下是针对股权转让的若干禁止性规定:
1、封闭性限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股东之间可行使自由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的权利。 然而,若股东欲向股东之外的人提供其出资,则需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的同意; 如存在反对意见,则这些股东应自行购买此项转让资金; 否则,将被视为其实施了同意转让的行为。 2、股权转让场所的限制。 通常情况下,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普通股,都需要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中进行。 而对于无记名股票,只需将其交至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付给受让方即可发生转让的法律效果。 3、发起人持股时间的限制。 按照相关法规,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的一年之内,不得对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实施任何形式的转让。 4、董事、监事、经理任职条件的限制。 依照《公司法》,公司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须向公司报告自身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实动情况; 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额上限不得超过其拥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进行转让。 特别强调的是,以上人员离职后的半年内,不得对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采取任何形式的转让。 这一系列禁令的最终目的在于阻断一些公司负责人借助职务便利以获取公司内部信息,从事不公平的内幕股权交易,避免由此可能对其他非任职董事、监事、经理等的股东产生合法权益上的侵害。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九条 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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