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事故全责对方的车辆损失如何赔偿 |
分类 | 交通事故-交通保险索赔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过程中,若确认我方面临全责,我们需要对对方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全面且全额的赔偿。
其次,全责这一判定结果意味着事故中的任何损失都应由肇事人独自承担,当然,倘若肇事人已购买了交强险、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等相关保险产品,那么在保险理赔的范围之内,该种性质的损失将由各家保险公司接手处理,包括对方车辆的相应损失。再进一步说,交强险与第三者责任险主要针对事故中对方当事人的人身安全和所属财产所面临的损失,例如可能遭到碰撞损坏的对方车辆,亦或是因事故受伤的对方人员。反之,车损险则主要关注的是自身车辆的损失程度及其承受能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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