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能否执行夫妻个人债务中的共同财产 |
分类 | 债权债务-夫妻债务 |
解答 |
律师解析:
1.通常情况下,个人的负债仅能针对财物中所归属的债务人的那部分份额来施行执行程序。
2.债权人为满足其在婚姻关系之前的个人债务需求,向前任伴侣提出要求的,法院是不会得到支持和认可的,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出相关证据,证明这些债务确实被用于婚后的家庭共同生活。 3.当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了超过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时,这并不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范畴。 然而,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上被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而产生的,那么这种情况则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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