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官回避后的法律效果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审判人员中,凡存在夫妻、祖孙、叔侄及堂兄弟姐妹等直系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等亲属关系的,均不得在以下职位上共存执行:
(一)在同一所人民法院内担任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成员以及庭长、副庭长等关键职务; (二)在同一所人民法院内部,出任院长、副院长与审判员、助理审判员等关键岗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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