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之明确规定:零售商在进行促销活动期间,严禁借促销之名而拒绝消费者的退货要求或者在退货过程中人为设有各类障碍。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明文规定:经营者不得通过格式化条款、公告、声明、商店标示等方式,对于消费者的权利做出彻底排除或部分压制,亦或是以此形式来减少或豁免自身应负有的责任,甚至进一步加大消费者须承担的义务;
此外,不可通过制定格式条款以及依托于技术手段强行实施交易。
若格式条款、公告、声明、商店标示等包含上述列举的内容,其相关条款将被判定为无效。
因此,我们可以理解为“打折商品不退不换”这一条款明显是不公平的格式条款,正如人们常说的“霸王条款”,它并不具备任何正当的法律效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