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作品出租权的权利现象有什么 |
分类 | 损害赔偿-消费权益 |
解答 |
律师解析:
作品出租权的权利现象是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如果出现未经许可,出租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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