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人有法定继承权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法定继承人是按照一定顺序来确定的,主要分为两个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在合法婚姻关系里,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这种合法婚姻需经过法定程序登记确立,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相互扶持,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子女:涵盖了多种情况。 婚生子女是在合法婚姻关系中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同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他们与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养子女通过合法收养程序成为养父母的子女,与亲生子女具有同等权利;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若与继父母形成了实际的抚养教育关系,也可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他们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责任,相应地在子女去世后也有继承其遗产的权利。 特殊情况: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也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二顺序继承人: 兄弟姐妹:包含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以及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案情回顾: 小朱去世后留下一笔遗产,其有配偶小李、非婚生子女小胡,还有兄弟姐妹小静和小丽。争议点在于遗产分配时,非婚生子女小胡能否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与小李一同继承遗产,小静和小丽能否参与此次继承。 案情分析: 1、根据法律规定,配偶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小李作为小朱的配偶,有权继承小朱的遗产。 2、非婚生子女在法律地位上与婚生子女平等,小胡作为小朱的非婚生子女,同样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可参与遗产继承。 3、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继承,所以小静和小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参与此次小朱遗产的继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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