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口头遗嘱2个人在场有效吗 |
分类 | 婚姻家庭-遗产继承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口头遗嘱的有效性,在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的情况下,还需满足特定法定条件,下面为您详细分析:
1.紧急情况的具体界定: 口头遗嘱的订立必须处于危急情形。 例如,遗嘱人突然遭遇严重疾病,生命垂危,随时可能失去意识,或者身处战争等极端危险环境,身体状况极差,根本不具备通过书写、录音录像等其他常规形式订立遗嘱的能力。 在这种刻不容缓的紧急状态下,口头遗嘱才有可能生效。 2.见证人的严格资格要求: 作为见证人的两人及以上人员,需具备相应资格。 首先,他们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能够清晰认知和理解自己的行为及其后果。 同时,他们不能与继承人、受遗赠人存在利害关系,像不能是继承人的近亲属,也不能是受遗赠人的债权人等。 此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因精神、智力等原因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都不能充当见证人。 3.危急情况消除后的影响: 当危急情况得到缓解或消除后,如果遗嘱人恢复了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能力,那么之前所立的口头遗嘱就会失效。 所以,不能仅依据“2个人在场”就判定口头遗嘱有效,而应综合考虑上述各项条件。 案情回顾: 小朱突发重病生命垂危,在两位邻居小李和小胡在场见证下,口头立下遗嘱。病好后,小朱具备书写能力,但未另立遗嘱。小朱去世后,继承人对该口头遗嘱有效性产生争议,焦点在于危急情况消除后口头遗嘱是否仍有效。 案情分析: 1、小朱发病时生命垂危,无法通过常规形式立遗嘱,符合口头遗嘱需处于危急情形的法定条件。 2、小李和小胡作为见证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符合见证人的资格要求。 3、小朱病好后有能力以书面等形式立遗嘱,此时之前的口头遗嘱应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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