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大连市延期交房规定是怎样的 |
分类 | 房产纠纷-二手房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延期交房期限的判定标准在于出卖方能否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范畴内履行交付房屋的义务。若经买方多次敦促,出卖方仍未能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之内完成交付,那么买方有权请求出卖方就逾期交房的期间所蒙受的经济利益损失进行补偿或赔偿。再者,如果经过买方的反复催促,出卖方仍然无法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如期交付房屋,并且未向买方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和理由,那么买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方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经济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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