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是什么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经营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新注册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业务实体应于取得营业执照后三十个自然日内,依照以下所列文件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进行注册备案:
(1)带有公司印章及相关部门印鉴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阐明企业内部管理架构及运作机制的企业章程; (3)由金融机构出具的真实有效的资金验证证明报告; (4)包含企业法人代表详细个人资料的身份证明材料; (5)专业技术骨干及其持有资质证书的证明文件以及他们与该企业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6)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提供的额外文件资料。
法律依据: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
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 (六)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出示的其他文件。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备案申请后30日内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核发《暂定资质证书》。 《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1年。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可以视企业经营情况延长《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2年。 自领取《暂定资质证书》之日起1年内无开发项目的,《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不得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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