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还拒绝清算,如何退回出资款 |
分类 | 公司经营-公司经营纠纷 |
解答 |
律师解析:
当合伙人选择撤资离场之时,依照现行的行业惯例,首先需要对该企业的运营资产进行详尽且全面的清点与结算,继而参照各方先前制定的协议或实际投资比例来合理划分这些资产。相比于公众熟知的拥有严谨财务管理结构的公司,个体工商户(即,个人合伙经营)的日常运作方式普遍缺乏程序化、规范化的财务管控措施,大多数情况下,财务事项的处理都交由负责具体执行业务的合伙人工商来全权掌控。
然而,在实践操作中,对于资产清算工作的理解与完成常常成为各方争论的焦点。并且,由于财务账簿记录的编制以及对照使用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合伙人工商往往很难提供出合作期间的准确账目信息以及其他相关资料,这进一步加大了委托第三方进行审计以及完成清算工作的难度。尽管如此,若能在经过法院对原被告双方所提交的各种证据进行严谨审查,并加以相关事实作为参考依据之后,灵活运用举证责任规则,在保持诉讼过程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同步推进清算与分配事宜,既可以有效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也能保障司法环节的公正性。若仅依据无法完成完整的清算工作就贸然拒绝原告的请求,无疑难谓是最佳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先清偿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再清偿所欠税款、然后清偿合伙债务,如有剩余的,返还合伙人的出资;仍有剩余的,由合伙人分配利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七条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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