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首先提及的情形乃是基于疏忽大意之过失犯罪,即行为人本应预见到自身行为有可能导致社会危害性的后果,然而由于疏忽大意未能提前预见,导致事态的发展最终酿成此等严重后果,因而也相应地承担起犯罪责任。
此处所说的“应有认知”,泛指行为人对于其行为可能产生的结果,尚具备足够的认识能力。
然后解析的是过度自信的过失犯罪形式,此类犯罪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早已预先意识到可能引发社会危害性结果,却仍盲目自信所采取的措施能够有效避免风险,然而不幸还是发生了这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这一类过失犯罪,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来看,他们已经明确预知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引发社会危害性结果,虽然存在某种侥幸心理,依旧过分轻信这些不良影响或许能被成功规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