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犯罪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的犯罪类型,其犯罪构成分为四个方面。
首先是关于客体要件部分,该罪名所侵害的是社会治安管理的正常秩序。 犯罪对象必须承认为"他人",其中的"他人"可以涵盖所有性别,这意味着男性同样可能成为此类犯罪的受害者; 其次是客观要件部分,该罪名中的行为方式主要包括引诱他人参与卖淫、为他人提供从事卖淫的便利以及充当卖淫行为的中介等; 接着是主体要件部分,任何年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相应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一旦实施了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均可构成此罪名; 最后是关于主观要件部分,本罪的主观意图主要表现在故意心理上,即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正在从事引诱、容留或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同时明白该行为将会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却依然怀着希望或期待这些不良后果的发生。 在实践中,如果他人在行为人的引诱、容留、介绍下已经开始从事卖淫行为,则行为人便已符合了本罪全部的违法要件,无论实际情况下是否真的出现卖淫或者其他特定的违法结果,都不能影响到犯罪既遂的判决。 也就是说,只要行为人促成了他人进行卖淫的行为,那么可被视为其犯罪既遂。 至于他人是否真的完成了该行为,并不影响此罪名既遂状态的司法判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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