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缓刑期间发现漏罪,如何判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缓刑执行期间内若发现有遗漏指控的犯罪行为,则将首先对原有缓刑进行解消,随后对该新发现的犯罪及此前已被判定的罪名进行数罪并罚,具体的刑事裁决将根据如下规定进行:
其一,除被依法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这两种极端情况外,应对两罪行合并后的总体刑期予以处罚,在此基础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然而,对于判处管制的罪行,其最高年限不得超过三年; 而判处拘役的罪行,其最长服刑期限也不得超过一年。 同时,对于所有被判定为有期徒刑的总和刑期若不足三十五年者,其最高执行刑期不得超过二十年; 而若总和刑期超过三十五年的,其最高执行刑期不得超过二十五年。 其次,如果数罪并罚中有判处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的情况,则应执行有期徒刑作为主要惩罚措施; 倘若在数罪之中既有判处有期徒刑又有判处管制的定罪,抑或是同时涉及到有拘役与管制的情况,那么当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刑期于执行结束之后,对于剩余部分的管制期限仍需强制执行。 再者,对于所判定的数罪之中有附加刑之处,不论附加刑本身的类型如何,均须继续执行,若其中各项附加刑的性质相同,则应合并执行; 反之,则应分别执行。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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