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期徒刑与终身监禁有何区别 |
分类 | 刑事辩护-刑事处罚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无期徒刑,作为介乎有期徒刑与死刑间的一种极其严峻之刑事处罚手段,是指永久地剥夺罪犯的自由,并施加强制性的劳动改造。
该刑罚自法院宣告之日起计算,且在这之前已经被司法机关羁押的日子并不能够抵扣刑期。 若罪犯因为某些原因获得减刑,转为有期徒刑后,他们所服刑的期限则不以该阶段已羁押的天数进行相应抵扣。 2.终身监禁,又称为“终身拘禁”,是英美法系刑法体系中的一种监禁刑罚方式。 它意味着将罪犯终身监禁,直至其生命终结为止。 这种刑罚主要适用于那些罪行较为严重的罪犯。 理论上,这些罪犯需要在监狱中度过余生,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他们往往会得到假释、减刑或者赦免等优待。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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