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哄骗他人信用卡诈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金融诈骗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欺诈行为中哄骗他人利用信用卡进行犯罪活动的定性和量刑标准问题,其具体规定如下:
首先是涉及到使用伪装假象、非法取得的信用卡或通过虚构身份信息获取的信用卡实施诈骗活动的情况,此种情形下,若涉案金额达到了五千元但尚未超过五万元,则将被视为犯罪行为而被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其次,当行为人使用已经过期或不再有效的信用卡进行金融诈骗时,只要涉案金额达到五千元且未超出五万元,同样会被认定为犯罪行为并予以立案; 再者,如果行为人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并且涉案金额也在五千元至五万元之间,那么这种行为也将被视为犯罪行为而被立案调查; 最后,如果行为人恶意透支信用卡,且涉案金额在五万元至五十万元之间,那么这也将构成犯罪行为并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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