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指定监视居住一般都是怎么处理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指定监视居住作为一款刑事强制手段通常适用于特定条件下。
通常情况下,若犯罪嫌疑人员或被告人士满足特定规范性的要求,且未拥有固定居所,或者涉及危害到国家安全方面的罪行以及恐怖活动类罪名,并且在某处居所实行监视居住可能会牵扯到司法侦查过程的顺利进行时,方可根据法律程序来授权执行这种居住方式。 在此期间,接受监视居住的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关押场所等等。 指定监视居住的公令期限应进行相应的折算,以抵扣服刑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的执行与监督】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
随便看 |
|
法问网是一个自由、开放的法律咨询及法律援助免费平台,为用户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法律知识等法律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