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拘留第38天叫家属去接人合法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若在第38个刑事拘留期限内传唤家属前来接收被拘留人员,则极有可能属于法定范畴之内。
这往往代表着公安部门在深入调查研究之后,判定被拘留人士无需接受刑事追诉,于是做出解除其羁押状态的裁决。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者进行审查时,如认为其需面临逮捕,应在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 在某些特定情形下,该申请的审批期限可延长至一至四日。 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期限甚至可延长至三十日之久。 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逮捕申请后,应在七日内作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若人民检察院未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者,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仍需进一步侦查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案件,应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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