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杭州刑事拘留60天怎么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条款明文规定,当公安局机关将已被拘留的人员视为有必要进行逮捕时,应于拘留批准权限内的三日内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及批复申请;如有特殊原因需要特别处理的,可延长至多延申一日至四日。
另外针对那些流动作案者、频繁犯事者以及团伙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及批复申请的期限则可进一步延长至最多30日。而人民检察院方面,他们应在收到公安机关递交的逮捕申请批准书后的七个工作日之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最终决定。若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局机关应在接获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并将实际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仍需继续调查取证,且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则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因此,如果在杭州发生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员已经被拘留了60天,那么公安局机关很可能已经向人民检察院提交了审查及批复申请。如果人民检察院已经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那么被拘留的人员可能会被继续羁押直到法院做出最终判决。如果人民检察院未能批准逮捕,公安局机关应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并通知人民检察院。如果需要继续调查取证,可以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措施。如果被拘留人员或其家属认为拘留期限超出了法定范围,可以向公安局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提出异议,要求释放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同时,家属也可以聘请律师,为被拘留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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