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涉嫌洗钱罪看守所多久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如若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对已被拘留者采取逮捕措施,应于拘留之日起三日内向上诉机关提交申请,由其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批捕的决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该审批期限可进一步延长一日至四日。而针对流窜犯罪、屡次犯案以及团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员,提交审批的时限更是可以延长至三十天。
至于上诉机关,他们必须在接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逮捕申请书之后的七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因此,倘若涉及洗钱罪名的嫌疑人已经被拘留,公安机关需在三日内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请求其审查并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这一期限可延长至七日。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嫌疑人则可能面临被逮捕并关押在看守所的命运;反之,若未获批准,公安机关应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嫌疑人,同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检察院。若仍需继续调查,且嫌疑人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则依法对其实施相应的强制措施。总而言之,涉嫌洗钱罪的嫌疑人在看守所内度过的时间长短,主要取决于诸多因素,例如案件的具体情况、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的审查及决策等等。一旦被逮捕并关押在看守所,嫌疑人可能会经历一段时间的拘禁生活,然而具体的时间长度还需视案件进展及法律程序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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