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察拿犯人用刑事拘留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制措施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国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倘若公安机关在特殊状况下,如正在筹划准备实施犯罪行为、已经实施犯罪或犯罪行为之后随即被人察觉等情况,都有权选择提前将涉案犯人进行拘留。
此外,若有被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为罪犯,或者在其居住地或周围环境中发现了犯罪证据,以及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过程中的,公安机关也可依法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同时,如果犯罪嫌疑人存在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或者其真实姓名和住址无法确定,亦或是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公安机关同样有权依法对其进行刑事拘留。因此,当警察在执行公务期间,若发现犯罪嫌疑人符合上述任一条件,便可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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