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廊坊市职务侵占罪的常见情形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犯罪的主体往往是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中的职员,他们通过利用自身在职务中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对所在单位的财务进行非法占有。这种行为可能表现为多种形式,例如:通过私自侵吞、盗窃、诈骗等方式来占有他人财产,也包括采取挪用公款的手段用于自己的盈利活动或私人消费,并且长期不予返还;还有些人会把原本属于单位所有的回扣、佣金据为己有;甚至还有人未经许可擅自处理单位的资产,给单位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等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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