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本罪名为“向非法获取个人财富的道路挺进”,特指个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即获得不法的财富与利益,通过自身主观意识对国家公职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及到公共事务处理的人员实施赠与财物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点在于:
(1)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其目的就是要利用国家公职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涉及到公共事务处理的人员在职务上所拥有的权力和便利条件,为自己谋求私人的利益;
(2)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已经实际地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个人欲望等方式来贿赂收买国家公职人员或者其他涉及到公共事务处理的人员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