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被批准逮捕之日起,人民检察院必须针对其继续羁押的必要性展开审查工作。这就说明了,若人民检察院经审核后认为已无羁押必要,应向相关部门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
同时,上述相关部门亦应在收到建议后的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反馈处理结果。因此,倘若某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已获得取保候审,但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又发现有必要实施逮捕,那么在执行逮捕之后,人民检察院需在十日内再次对其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如经审查确认无需继续羁押,相关部门则应在十日内向人民检察院反馈处理结果,其中可能包含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