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征地补偿款离婚时转移如何处理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着手解决此项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厘清一个关键性问题——土地征收补偿款项是否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范畴之内?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其依据往往取决于该财产的获取时机及本质特征。
首先,土地征收补偿款项仅在合法的婚姻存续期间内方可获得,如此一来,将其视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才具备理论上的可行性。 再者,我们须分明理解,此项补偿款中包含有三种性质迥异的费用: (1)土地补偿费用,乃是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在丧失土地所有权之后的一种补尝方式,这部分补偿金额将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统一分配,最终的分配方案则须由全体村民代表大会作出决策。 由此可见,这块土地补偿费用实际上仅属集体组织成员个人专属,对于非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夫妻一方来说,他们并无分享或获取这份土地补偿费的资格。 (2)安置补助费用,它特指国家在依法征用土地时,为妥善安排失去土地作为主要生产资料且以此领得生活收入的农民的基本生活,由政府提供的相应补贴与帮助。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明文规定: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项用于相关用途,绝不可挪作他用。 ”因此,这部分安置补助费用同样专属于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假如夫妻一方并非该组织成员,也就无法参与到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分配中去。 (3)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费用。 依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相应规定,“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应归属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权人所有。 ”除非这些附着物原本即为夫妻共有财产,那么这部分附着物的补偿费自然应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之中。 倘若农作物是婚姻缔结后才开始种植,那么相应地,这些农作物所带来的收益亦当归属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而在土地被依法征收后所获得的青苗补偿费也同样需视作夫妻共同财产。 在此情况下,如果夫妻一方故意隐瞒、转移、侵吞、破坏或挥霍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伪造虚假的债务企图私自侵占另一方的财产,在面临婚烟破裂进行财产分割时,对该方当事人可不予或少予财产分割; 而在离婚之后,另一方如若发现以上行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申请再次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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