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山西省农村土地承包被征收如何补偿 |
分类 | 征地拆迁-补偿标准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承包地上的物资遭受征用之时,应该明了其地上附属于建筑物与青苗所包含的补偿款项是有资格被获取的。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对于任何形式的土地,消失或者转变用途时,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时且全额向业主支付相应的土地补偿费用、安置补助金以及农村村民宅基地、其他地上构附属设施及青苗等相关补偿费用,并且也需为此类即将失去土地的农夫们提供稳定可靠的社会保障服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指出,当承包地合法遭受征用,承包者有权恳请发包方立即给付已实际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用,对此诉求,法院有义务予以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的,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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