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特点是什么 |
分类 | 行政类-行政诉讼 |
解答 |
律师解析:
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实体法律关系、行政程序法律关系、行政裁决法律关系、行政复议法律关系和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等,它主要有以下特点:
(1)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一方。 行政主体是行政职能的承担者,这决定了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指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行政机关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 但在行政诉讼法律关系中,行政相对人则具有更多的优越地位,以抗衡和平衡在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行政机关更多的优越地位。 (3)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有关法律规范事先加以规定。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其主体之间不能相互约定权利(职权)、义务(职责),不能自由选择权利(职权)、义务(职责),而必须依据法律规范取得权利(职权)并承担义务(职责); 这与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可以相互约定权利、义务,协商改变权利、义务,共同选择权利、义务完全不同。 (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经常具有重合性。 行政主体实体权利(职权)义务(职责)的重合性,通常意味着其权利(职权)或义务(职责)的双重性。 例如,征税既是税务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税务机关的义务(职责); 维护治安既是公安机关的权利(职权),也是公安机关的义务(职责)。 在这种情况下,行政主体不能擅自转让、放弃其权利(职权),否则就是失职。 (5)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大多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关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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