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产品责任侵权责任举证如何分配? |
分类 | 诉讼仲裁-证据调查 |
解答 |
产品责任侵权责任举证分配: 产品侵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都有相对的举证责任,主要有三类举证责任,包括免责举证。 (一)受害人(原告)的举证责任 构成产品侵权,承担产品责任的条件有: 1、必须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实; 2、产品存在缺陷; 3、产品缺陷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生产者、销售者将产品投入市场时缺陷已经存在。 依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证据规则,没有将产品侵权案件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给被告,即原告有义务对以上所有事实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二)生产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 生产者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但不是绝对责任。生产者若要免责,则应对免责事项负举证责任。 我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三)销售者(被告)的免责举证责任 销售者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因此,销售者只要举证证明以下两点,其免责举证就可以完成: 1、产品缺陷是产品自身存在的,而非其过错造成; 2、明确产品的生产者是谁。 被告若想不承担责任,则要就其相应免责事由举证,免责事由因生产者或销售者的不同而不同。 以上就是产品侵权案件中的三类举证责任。产品侵权案件中,受害人也就是原告要举证产品侵权的证据。生产者和销售者,也就是被告,要对免责事项进行举证。销售者和生产者承担的责任不一样,但是想要不担责任,都要想办法举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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