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以居住权撬门属于私闯民宅吗 |
分类 | 损害赔偿-其他侵权 |
解答 |
一、以居住权撬门属于私闯民宅吗 以享有居住权为由撬门的,一般不构成私闯民宅,享有居住权,即意味着对房子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不过,居住权人不是产权人,撬门的行为涉嫌故意损坏财物,故意损坏财物也是违法行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居住权具有哪些法律特征 (一)居住权的主体是特定的公民,即有合法依据而占有房屋的公民。 (二)居住权的客体只限于房屋。如出租人的房屋。 (三)居住权属于一种用益物权。居住权人对房屋的使用应限于居住的目的。属于支配权的一种。 (四)居住权的取得应有法定的依据或有关合同的约定。 (五)居住权的取得应办理登记手续,并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三、设立居住权具有哪些法律后果 (一)房屋的归还。除因房屋标的物等原因而消灭外,居住权人在其居住权消灭时,有归还房屋的义务,如果居住权是因居住权人死亡而消灭的,则其继承人有归还房屋的义务。 (二)附属设施的取回。居住权人在其权利存续期间,为了正常居住使用房屋可在房屋内设置一些设施,同时,也可对房屋进行装修,这些设置并非房屋的结构组成部分,居住权消灭时,居住权人对其仍享有所有权,可将上述设施取回,但要恢复房屋的原状。 (三)费用的偿还。居住权存续期间,对于房屋的特殊修缮费用应由房屋所有人承担。当房屋须进行特殊修缮时,居住权人可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修缮,房屋所有人未进行修缮,而该修缮又确有必要的,居住权人可自行修缮,居住权消灭时,房屋所有人应偿还居住权人支付的修缮费用。 综上所述,如果当事人对房子本身就享有居住权,可以正常的居住在这套房子中,户主不让进门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但是不能用撬门这种违法方式处理,如果发生矛盾以后选择撬门处理,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是有可能会被拘留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以居住权撬门属于私闯民宅吗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如果您对此还有其他疑问的话,可以查看本网站的其他法律知识内容,也可以咨询本站律师为您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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