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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的名称权有什么规定,名称权的内容有哪些
分类 诉讼仲裁-司法文书
解答

一、民法典的名称权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第一千零一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七条具有一定社会知名度,被他人使用足以造成公众混淆的笔名、艺名、网名、译名、字号、姓名和名称的简称等,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二、名称权的内容有哪些

“名称权”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名称决定权”。

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

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

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二)“名称使用权”。

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

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

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侵权。

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

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

(三)“名称变更权”。

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

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

(四)“名称转让权”。

这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

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的解答。

关于名称权,有一个值得注意的问题,那就是名称权的继承。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名称权可以转让,那么名称权就应当可以继承。

但实践中关于名称权的继承纠纷也存在很多,尤其对于非公有制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的特殊组织形式,可能会涉及此类问题。

如果出现类似的问题,欢迎各位读者到咨询其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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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5 16:55:37